都说冲动是魔鬼
一男子在购买液化气时
因价格问题与老板发生口角
产生报复心理
竟然自制“引爆装置”想炸了液化气店
万幸店主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近日,东兰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购买液化气发生口角
年10月,韦某江在东兰县某日杂店购买液化气时,因价格问题与店主覃某安发生口角,韦某江因此心生报复念头。
自制“引爆装置”欲报复
年4月1日20时,韦某江在家中取得鞭炮、引线与一段蚊香连接,再放到一个纸盒内,做成了一个简易的“引爆装置”。
之后韦某江拿着“引爆装置”从隘洞镇其住所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该日杂店。韦某江驾车到达该店附近位于公路局与检察院之间的巷子后,打开纸盒点燃蚊香并将纸盒盖好后拿到该日杂店,其假装购物并与店主妻子韦某琼讨价还价,趁店主妻子不注意,将纸盒放在该店内煤气罐处,随后以没有带手机无法支付为由迅速逃离。
不久,该店老板娘发现“引爆装置”并报警处理,好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庭审现场
另查明,该日杂店位于东兰县新城路主干道旁,店面旁紧靠着一排居民楼,后面是东兰县公路养护中心所在地,店面与主干道之间有人行道,案发时段行人正常往来。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江为报复覃某安,以在覃某安销售液化气的店铺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韦某江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审判,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韦某江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结合本案案情,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买卖不成,仁义在
不必为了一点小事闹矛盾
失去理智,做出危害自己
危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
本案中好在店主发现及时
没有造成危害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东兰法院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