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提高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办学特色的普通高中,促进全区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桂教基教〔〕46号),我厅于年12月至年1月对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开展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对横州市第二高级中学、融安县高级中学、柳州市第六中学、灵山县新洲中学、桂平市第三中学、东兰县高级中学、巴马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贺州第四高级中学开展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桂林市国龙外国语学校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为第二十八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牌匾。横州市第二高级中学、融安县高级中学、柳州市第六中学、灵山县新洲中学、桂平市第三中学、东兰县高级中学、巴马瑶族自治县高级中学、贺州第四高级中学通过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为第十二批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复查评估学校。
各有关学校要主动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加快消除大班额,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转变普通高中育人方式。优化课程实施,创新教学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发展指导,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要与当地薄弱普通高中、乡镇普通高中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内普通高中共同发展。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评建结合,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努力打造理念新、师资强、课程优、管理精、质量高、特色明、声誉好的示范性普通高中。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指导学校按照评估专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扎实整改。我厅将于评估结束期满3年后,组织复查评估,重点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学校接受评估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进行复核。评估结束至复查评估期间,各学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的整改工作情况及内涵发展工作报告,对未按照评估要求兑现承诺和进行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将取消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