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碍公务
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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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又有多个黑恶势力“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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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年,天峨黄正等11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12月10日,天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正、胡祖阳、管文华等11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年至年间,被告人黄正经常纠集胡祖阳、胡祖庚等社会闲散人员,惹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在天峨县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案件4起,致1人重伤,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各被告人在庭上
年后,黄正等人开始在天峨县、南丹县多地开设赌场并放高利贷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管文华、刘日新、胡祖阳、胡祖庚等人分别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水”、维持秩序、对接外围放风的“工兵”等工作。
为争抢赌场客源,年7月24日,黄正纠集得胡祖阳、胡祖庚等人与罗燕波一伙在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二级路附近持枪火拼,开枪射击至对方车内二人轻伤。
赌场内视频截图指认部分开设赌场地点
年11月黄正刑满释放后,继续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
为追讨赌债及高利贷,黄正带领胡祖阳、管文华、刘日新、姚秀敏、苏家寻等人多次采取上门滋扰、恐吓威胁、殴打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及家属逐出家门、强占被害人住宅,并肆意占有、转移、扣押被害人物品,勒索钱财。因追索赌债及高利贷,被告人黄正等人先后实施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肆意占有、转移被害人物品
年3月,黄正参与韦某斌与一女子的纠纷,被韦某斌打掉门牙。为逞强斗狠、树立威信,黄正等人在天峨县某娱乐厅对被害人韦某斌进行殴打,被人劝止后,又将已瘫软在地的韦某斌带至云林路大拐弯附近,因韦某斌酒醉协商赔偿无果,黄正便电话联系管文华、胡祖庚等人到大拐弯欲将韦某斌带去明源酒店至酒醒,韦某斌借口找朋友,从河边小路逃跑,后失踪不见。同月23日,韦某斌的尸体在东兰县红水河某段被发现,经鉴定为溺水死亡。
被告人黄正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正等11人,劣迹斑斑,多名被告人在本案前均因实施了违法或犯罪活动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但各被告人不思悔改,在有不良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下,仍连续多年持续性在公共场所及他人私人场所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正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祖阳、管文华、刘日新、胡祖庚、苏家寻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姚秀敏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目无国法,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被告人一贯的恶劣行径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和影响了当地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他们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给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了严重影响。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及我国相关刑律的规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正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三千元至人民币五千元不等。
最高获刑20年!林海燕等1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12月10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海燕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12月10日开庭宣判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年以来,被告人林海燕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潘刚川、周卓华、冼永存、马益兄、韦锋霖、李佳强、陆忠贤、马善福、马龙富、谢燕松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中东商会为据点,通过在扶绥县中东镇及其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了中东镇的木业收购行业及垄断中东镇非法赌博行业,攫取利益上百万元,逐渐形成了以林海燕为首,潘刚川、周卓华为骨干,马益兄等八人为一般参与者的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年以来,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21起犯罪活动,违法行为2起,形成对中东镇及周边地区的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影响该地区正常的商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当地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败坏了当地的社会风气。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宁明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林海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卓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潘刚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冼永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马益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其余6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三万元不等。
被告人林海燕等11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宁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横县19人涉嫌妨碍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审理
12月9日上午,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开盈等19人涉嫌妨碍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等19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不同程度受伤以及因已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李权芳、李基寅逃脱,致使该两起故意伤害案件至今未能办结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2人自行组建经联社班子并对广西横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进行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木业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
为阻止横县公安局南乡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李权芳(李某佳被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现已死亡)和李基寅(李某林被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在公安人员执法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等19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围堵、殴打、漫骂等,致使已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李权芳、李基寅得以逃脱以及执法民警被围困长达数小时之久、4名执法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
年9月
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2人因不满现届经联社干部,自行组织部分村民选举产生新一届经联社干部,由李基颂任经联社主任、李开盈任副主任、覃某进任出纳、李某亮任会计,但该选举未得到村委会和当地镇政府的认可。随后,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等人以木业公司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破坏本村的“龙脉”为由,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后,先后多次组织部分村民阻挠木业公司进行采伐作业和索要“迎龙”费,对木业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木业公司被迫与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等人协商,并最终支付了元到李开盈等人提供的覃某进个人账户上,所得赃款由李开盈、李基颂等人用于“迎龙”事项,截至案发时尚余赃款.61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等19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李开盈、李基颂等19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开盈、李基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开盈、李基颂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
部分被告人家属、媒体代表共18人旁听了庭审。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为非作恶,敲诈勒索,大化韦广球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过堂受审
年12月10日,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广球等5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年至年3月,被告人韦广球、韦重才、韦灵才、韦武才、韦平才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大化县大化镇古感村巴独屯。
5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自年以来,陆续有外来村民购置巴独巷公路两旁土地用以建房。年后,以被告人韦广球为首要分子的5人合伙,在巴独巷一带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以巴独巷建房人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巴独屯土地、5人的开荒地或经过被告人修建的巴独巷公路为由,采取言语威胁、用水泥砖制墙封堵建房人门前、干扰浇注灌浆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建房施工,先后13次向13名被害人敲诈勒索“地皮转让费”、“过路费”或者“青苗补偿费”共计19万元(其中既遂12.9万元,未遂6.1万元)。
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辩护人在庭上开展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韦广球、韦重才、韦灵才、韦武才、韦平才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或个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合议庭成员
庭审现场
在庭审中,法庭核实了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依法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庭审当天结束,将择日宣判。
部分内容:南宁中院、河池中院、宁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