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一批)
黄丽英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坡良村加好屯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46万元。
黄诚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坡良村加好屯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46万元。
邱增盛
男,住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咸水田五路3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4.55万元。
张仁书
男,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马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3.73万元。
杨益安
男,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燕新路二巷15号金茶江城市花园9栋,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1万元。
石美
男,住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平河村河头四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2.33万元。
严麟鸿
男,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兴华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2万元。
蒋凤兰
女,住广西永福县三皇乡三皇村大街2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21万元。
韦亮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德纳村巴扒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68万元。
许亮生
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乐家村许家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万元。
黄祖辉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六能村弄怀屯,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15万元。
罗玉龙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告屯八队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02万元。
唐丽英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立德村周旧屯58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5万元。
黄雷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坡月街上三队1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25万元。
吴兴华
男,住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白庙村27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24万元。
周润富
男,住广西东兰县武篆镇那烈村板勉屯20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7.94万元。
王智勇
男,住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青云村5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980****,执行标的4.04万元。
黄俊华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7.94万元。
施春跃
男,住广西巴马县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坡月街上一队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3万元。
杨兵
男,住广西巴马自治县甲篆镇百马村甘水屯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9万元。
朱爱中
男,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郭家场村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9.49万元。
唐秀侠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北景乡江栋村巴密平台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2.81万元。
韦彩南
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18-8号A栋,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83万元。
刘洪先
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63号之一桃源居16栋,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29万元。
陆福将
男,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玉凤镇能带村坡福屯59-1号,公民身份号****,执行标的46.46万元。
蒙志丽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那敏村那周屯20号,公民身份号码****9,执行标的0.96万元。
罗丽丽
女,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2万元
黄的烈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百马村坡莫屯2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74万元。
杨荣观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百马村坡莫屯3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82万元。
杨秀功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百马村坡莫屯2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43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