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天峨法院发布2023年第一批失信被执

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天峨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天峨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天峨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一批)

龙超贵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全家湾号,执行标的:0.91万元。

谢潮流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更垌村更垌屯12号,执行标的:37.96万元。

韦联升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丘英屯号,执行标的:0.86万元。

李友汉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下老乡纳赖村上赖屯27号,执行标的:3.02万元。

李玲

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木格村蔡二屯23号,执行标的:1.9万元。

李泽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安篓屯路边,执行标的:1.35万元。

罗昌福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坡结乡尧山村常里屯,执行标的:2.65万元。

黄才兵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侧岭乡拉腊村拉脚屯1号,执行标的:4.63万元。

李慈杰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八腊乡八腊村八腊街号,执行标的:18.61万元。

黄春阳

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朝阳路号,执行标的:18.61万元。

牙桂军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合屯号,执行标的:2.01万元。

韦贵春

男,公民身份号码:****X,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燕来村罗沙屯号,执行标的:0.12万元。

张培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玉林北流市清湾镇中龙村八一组,执行标的:1.56万元。

牙桂旅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坡结乡纳构村外更屯12号,执行标的:13万元。

韦尚三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当明村纳塘屯号,执行标的:6.81万元。

卢安发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林细村农场屯号,执行标的:6.81万元。

班秀梅

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纳直乡那里村里拉屯号,执行标的:5.77万元。

苏俊朗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唐英九区,执行标的:2.48万元。

黄文件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籇镇江平村街下屯14号,执行标的:4.31万元。

莫杰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三堡乡三堡村大板台屯35号,执行标的:4.02万元。

黄吉军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那满镇内江村晚江屯93-1号,执行标的:7.48万元。

胡支相

男,公民身份号码:****0,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令当村易家洞屯,执行标的:4.24万元。

李国良

男,公民身份号码:****7,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金胜村6组53号。执行标的:7.07万元。

陈应高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望谟县桑朗镇,执行标的:1.46万元。

刘勇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邵阳县酿溪镇沙湾居委会6组14号,执行标的:2.80万元。

谢尚扣

男,公民身份号码:3371970****,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金泰商城7幢,执行标的:1.15万元。

杨玉英

女,公民身份号码:****X,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黄沙坡,执行标的:0.56万元。

杨正东

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林细村纳上屯,执行标的:50万元。

韦丽娟

女,公民身份号码:****9,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安篓屯路边,执行标的:1.35万元。

(转载本条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天峨法院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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