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贴和医疗需求,依据《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邯人社发[]37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要求,从年4月1日起生育保险定额补贴实现出院即报,在各有关单位按照文件执行的同时,参保人员需做好如下工作:
1、登记备案:参保人员怀孕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复印件到人社局医保中心办理《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在本市外生育分娩的,应提前办理登记《邯郸市城镇职工异地生育审批表》。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申领条件: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起满3个月后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起满6个月后享受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生育津贴的,在出院日内,填写《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持相关资料到人社局医保中心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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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医保中心
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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