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东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东兰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东兰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二批)
覃小杰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花香乡永安村拉盘屯,公民身份证号:****。执行标的:1.65万元。
牙政粽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江镇板隆村板六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59万元。
牙素曲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纳坪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2.77万元。
韦宗木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那回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03万元。
韦礼成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江镇兰阳村丘班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27万元。
韦火箭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隘洞街,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05万元。
黄大文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立德村巴甫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5万元。
蔡江淳
男,住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莲坂一区,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万元。
祖庆波
男,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砚山镇长兴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8万元。
覃静旁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纳怀村尧上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42万元。
梁海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华亨村纳便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59万元。
陈智强
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楼区花桥居委会岳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宿舍楼,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87万元。
韦福相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长乐村纳布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4.87万元。
韦举干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拉高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39万元。
陆风波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龙头街,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11万元。
曾高海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弄占村长洞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4万元。
兰海丹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弄瑶族乡全洞村台旦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万元。
王玉华
男,住广西北流市六麻镇石玉村成子山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7万元。
覃礼坡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永模村可外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12万元。
王由由
男,住江苏省邳州市四户镇四户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万元。
郭继号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切学乡切学村下项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3万元。
王爱
男,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广大城,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万元。
韦东波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切友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63万元。
韦嘉(曾用名韦升华)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巴拉村那么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万元。
廖国亮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金谷乡接桂村可乐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7.96万元。
周星座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龙头街,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0.81万元。
韩建业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六老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87万元。
韦永超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建开村拉高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2.29万元。
陈宇廷
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村委沐阳塘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9.08万元。
牙磊
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南窑铁二院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0.3万元。
谢涵羽
女,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南窑铁二院宿舍,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3万元。
韦明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新烟村板烟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66万元。
黄红运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泗孟乡屯长村板俄下屯,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44万元。
韦丹苗
女,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那冷屯,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2.67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东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