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道贵等42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1个罪名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该案组织、领导者韦道贵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廖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0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被告人廖斌、韦道贵等多人,成立“翰天社”,群众称之为“光头帮”。年起,“光头帮”成员经常结伙在东兰县城及县城附近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扩大非法影响力,逐渐形成恶名。年至年,韦道贵、廖斌等人长期在东兰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开始形成。在此过程中,韦道贵的作用和地位随着其资本的增长不断得到提升,势力渐渐超过廖斌,成为组织头目。年至年,韦道贵、廖斌通过实施打砸他人赌场、殴打村民等违法犯罪行为,排除竞争对手,非法敛财,积累资本,为设立公司、垄断行业经营奠定了经济基础。
为攫取巨额利益,年起,韦道贵、廖斌成立了十余家公司,陆续涉猎KTV、信贷、寄卖、建材、运输、商贸等多个产业。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压行业竞争对手,以商养黑,以黑护利。该组织经过长期发展,形成有组织领导者、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结构稳定、人员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绝对服从韦道贵、廖斌的指挥、管理,并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和习惯,韦道贵、廖斌利用这些规定以及公司事务、人事安排来管束、控制该组织成员的活动及组织的日常运转,为在维护组织利益和权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损失的成员提供善后费用。
自该组织成立以来,共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33起,违法事实2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道贵、廖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东兰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或者成员单独实施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致使群众在合法利益受到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的途径控告、举报,在东兰县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韦道贵、廖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法院予以釆信,并作出上诉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亲属代表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