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800万余元的厅官,无期徒刑

12月30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广西交投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余昌文受贿罪一案,被告人余昌文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收受的商铺、房产、车辆、停车位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至年,被告人余昌文利用担任广西交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或职务影响,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曾某某等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昌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在与余某武的共同犯罪中,余昌文参与共谋,介绍余某武与请托人认识并交代请托人关照余某武,且系利用余昌文的职权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起决定性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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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万元

罗城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韦代成

受贿案一审宣判

年12月28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韦代成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图为年12月9日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韦代成利用其担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兼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个体商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办理企业工商登记、采矿许可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图为年12月9日庭审现场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代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但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代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代成家属已代其退赔全部受贿款并预缴罚金4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图为年12月9日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代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韦代成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来源:来宾法院、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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