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东兰法院发布2023年第一批失信被执

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东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东兰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东兰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一批)

韦仁保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更乐村可立屯,公民身份号码:10****,执行标的:6.07万元。

黄必杰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母屯,公民身份号码:18****,执行标的:2.79万元。

陆朝君

男,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陆杨村陆下屯,公民身份号码:01****,执行标的:6.55万元。

黄华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板么屯,公民身份号码:20****,执行标的:5.05万元。

莫丽双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龙平村上俄屯,公民身份号码:23****,执行标的:1.65万元。

周其纯

男,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南区11栋,公民身份号码:30****,执行标的:14.25万元。

梁金奎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马块屯,公民身份号码:21****,执行标的:0.84万元。

韦俊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西园路一巷,公民身份号码:07****,执行标的:89.18万元。

韦祖明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纳克村坡管屯,公民身份号码:23****,执行标的:7.59万元(涉及三案)。

韦玉水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纳乐村纳内上屯,公民身份号码:16****,执行标的:1.8万元。

覃雄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板逢村板逢队,公民身份号码:19****,执行标的:12.3万元。

韦虹宇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纳就村坡金屯,公民身份号码:26****,执行标的:1.34万元。

杨再昆

男,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幼平乡达心村外烧屯,公民身份号码:15****,执行标的:1.13万元。

黄光活

男,住广西桂平市社坡镇宁明村大冲屯,公民身份号码:08****,执行标的:2.55万元。

廖庆芳

男,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平包屯,公民身份号码:01****,执行标的:2.84万元。

廖家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金谷乡牙能村旁干屯,公民身份号码:12****,执行标的:7.93万元。

韦举干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拉高屯,公民身份号码:02****,执行标的:4.08万元。

韦福相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长乐村纳布屯,公民身份号码:19****,执行标的:15.08万元。

韦安实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板文村上文屯,公民身份号码:01****,执行标的:5.45万元。

韦小梅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板文村上文屯,公民身份号码:03****,执行标的:5.45万元。

何慧琳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板文村弄秀屯,公民身份号码:14****,执行标的:5.36万元。

韦春广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村芝天屯,公民身份号码:10****,执行标的:10.99万元。

韦雯雯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龙平村可路屯,公民身份号码:07****,执行标的:22.94万元。

何运恒

男,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板伏屯,公民身份号码:23****,执行标的:2.01万元。

廖克豪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巴畴乡巴英村拉切屯,公民身份号码:24****,执行标的:2万元。

陆建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大同乡和龙村纳矿屯,公民身份号码:06****,执行标的:4.06万元。

梁圣双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中和村纳留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5万元。

韦忠意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纳合村丘拉屯,公民身份号码:05****,执行标的:12.13万元。

陈伟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永模村可外屯,公民身份号码:10****,执行标的:1.3万元。

广西西林佳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NUQ0H0Q,法定代表人:黄崇粦,执行董事执行标的:6.27万元。

广西淳音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中和村拉麻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P1M1D78,执行标的:14.03万元。

广西宇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江南华府13号楼1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QKJA(1-1),执行标的:7.64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东兰法院河池中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hy/5458.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