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东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东兰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东兰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一批)
韦仁保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更乐村可立屯,公民身份号码:10****,执行标的:6.07万元。
黄必杰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母屯,公民身份号码:18****,执行标的:2.79万元。
陆朝君
男,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陆杨村陆下屯,公民身份号码:01****,执行标的:6.55万元。
黄华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板么屯,公民身份号码:20****,执行标的:5.05万元。
莫丽双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龙平村上俄屯,公民身份号码:23****,执行标的:1.65万元。
周其纯
男,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南区11栋,公民身份号码:30****,执行标的:14.25万元。
梁金奎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华龙村马块屯,公民身份号码:21****,执行标的:0.84万元。
韦俊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西园路一巷,公民身份号码:07****,执行标的:89.18万元。
韦祖明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纳克村坡管屯,公民身份号码:23****,执行标的:7.59万元(涉及三案)。
韦玉水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纳乐村纳内上屯,公民身份号码:16****,执行标的:1.8万元。
覃雄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板逢村板逢队,公民身份号码:19****,执行标的:12.3万元。
韦虹宇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纳就村坡金屯,公民身份号码:26****,执行标的:1.34万元。
杨再昆
男,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幼平乡达心村外烧屯,公民身份号码:15****,执行标的:1.13万元。
黄光活
男,住广西桂平市社坡镇宁明村大冲屯,公民身份号码:08****,执行标的:2.55万元。
廖庆芳
男,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松仁村平包屯,公民身份号码:01****,执行标的:2.84万元。
廖家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金谷乡牙能村旁干屯,公民身份号码:12****,执行标的:7.93万元。
韦举干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拉高屯,公民身份号码:02****,执行标的:4.08万元。
韦福相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长乐村纳布屯,公民身份号码:19****,执行标的:15.08万元。
韦安实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板文村上文屯,公民身份号码:01****,执行标的:5.45万元。
韦小梅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板文村上文屯,公民身份号码:03****,执行标的:5.45万元。
何慧琳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板文村弄秀屯,公民身份号码:14****,执行标的:5.36万元。
韦春广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村芝天屯,公民身份号码:10****,执行标的:10.99万元。
韦雯雯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龙平村可路屯,公民身份号码:07****,执行标的:22.94万元。
何运恒
男,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板伏屯,公民身份号码:23****,执行标的:2.01万元。
廖克豪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巴畴乡巴英村拉切屯,公民身份号码:24****,执行标的:2万元。
陆建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大同乡和龙村纳矿屯,公民身份号码:06****,执行标的:4.06万元。
梁圣双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中和村纳留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5万元。
韦忠意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纳合村丘拉屯,公民身份号码:05****,执行标的:12.13万元。
陈伟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永模村可外屯,公民身份号码:10****,执行标的:1.3万元。
广西西林佳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NUQ0H0Q,法定代表人:黄崇粦,执行董事执行标的:6.27万元。
广西淳音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中和村拉麻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P1M1D78,执行标的:14.03万元。
广西宇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江南华府13号楼1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QKJA(1-1),执行标的:7.64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东兰法院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