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巴马法院2022年第四期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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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四批)

郑莉美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燕洞村班月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万元。

罗朝龙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18万元。

罗娜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东运屯2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4万元。

蓝神丹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38万元。

莫模泽

男,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花田岗村6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08万元。

杨芸

女,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城西路阳光盛景4栋一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55万元。

杨冬

男,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镇新街村凤凰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1万元。

李辉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平林村反修屯2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7万元。

陈少荣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巴月屯2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65万元。

黄尚生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甲篆村金边二队40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3.69万元。

韦真

男,住广西东兰县武篆镇坤王村可麦屯2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5万元。

朱湘军

男,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镇皂泥村2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15万元。

韦仕成

男,住广西东兰县武篆镇坤王村可麦屯2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5万元。

黄爱红

女,住广西东兰县武篆镇坤王村可麦屯2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5万元。

杨长永

男,住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弄神村弄娥屯3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35万元。

黄宏炳

男,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巴列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2.16万元。

卢海林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尚勤村弄怀屯30-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3.16万元。

韦跃艳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3.36万元。

王秀清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林览村弄依屯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万元。

熊文文

男,住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北荣村北荣组老居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万元。

李大军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甲篆村坡开屯3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万元。

杨胜爱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龙甲村龙温屯4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35万元。

李华生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拉高村善屯一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万元。

黄新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法美屯6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65万元。

韦日满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尚勤村尚勤五队39号,公民身份号码11,执行标的0.72万元。

雷彦发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那勤村坤桃队14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65万元。

黄景仰

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25万元。

黄安克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街上五队1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8.46万元。

黎小琳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街上五队1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8.46万元。

黄海领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德康村廷一队3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975****,执行标的65.29万元。

李凤苏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练乡村六王屯3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67****,执行标的46.52万元。

陈龙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83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原标题:《曝光

巴马法院年第四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人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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