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东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东兰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东兰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三批)
黄乜玉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江洞村下雍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99万元。
张文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林往村廷怀上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万元。
霍正麦
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凤凰村民委泗等村,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万元。
莫专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武篆镇红里村甲里屯,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61万元。
覃永庆
男,住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板烈村戈立下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65万元。
黄勇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切友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3.99万元。
韦水福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同乐村纳友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25万元。
牙柳苏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巴畴乡板加村纳努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05万元。
陆华东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百豪村拉板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8.7万元。
覃立创
男,住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澄泰乡大坡村中灵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66万元。
陈永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华亨村纳唐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1万元。
覃洪闹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乐镇华亨村纳唐屯,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同乐社区老大坑东区六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1万元。
韦福胜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巴畴乡板丁村纳年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85万元。
韦彩云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巴畴乡板丁村纳年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85万元。
韦克勇
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复兴村加兵队,公民身份号码:451982****。执行标的:2.72万元。
韦举勇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长江镇兰阳村江洪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万元。
简秀丽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四合村弄哄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89万元。
吴国政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花香乡弄兰村挖昔洞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5万元。
莫丽双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龙平村上俄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6.25万元。
张民道
男,住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乔音乡文里村干良坪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6元。
覃惠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花香乡花香村江板屯,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5.05万元。
韦娟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建开村板往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64万元。
梁国祥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板开村更坡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2.8万元。
韦腾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龙平村可路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9万元。
牙韩松
男,住广西东兰县长江镇三堂村永伟屯,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4.79万元。
罗道锋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泗孟乡生满村中和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62万元。
陈风格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巴拉村那么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8.16万元。
韦嘉
韦嘉,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巴拉村那么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8.16万元。(与陈风格同案)
龙秀丽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三石镇弄美村巴坟屯,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2.02万元。
韦雄斌
男,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达文村拉而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1.75万元。
吴三秀
女,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幸福楼7栋,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6.02万元。
吕志
男,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56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东兰法院河池中院